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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為社會現象之一,而又法律現象之一,社會學家及法學家均甚重視其問題,詳為探討,求有所明。是故進而序其史實,即應兼備兩義,不能依意甲乙而定取捨也。按我國向之所謂婚禮,無論在婚義或婚儀方面,除有類於現代民事法者外,實即當時代社會意識之結晶,此與社會現象為有關者。我們向之所謂婚律雖於明刑弼教一大目的之下,為婚禮之輔,但婚姻之民事規定亦在其中,此與法律現象為有關者。他如涉及婚姻之政令學說,又多本此兩種現象立義為說;而在婚禮婚律範圍以外,其涉及婚姻之事實習慣等等,並恆見焉。如此復雜之內容,起源變遷不皆一致,前後交錯莫能劃分倘純依朝代之興亡,以為論斷,則削足適履之譏,難乎免矣!
陳顧遠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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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磊寧(Thomas S. Mulla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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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米.史都華(Amy Stew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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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歷山大.貝維拉夸(Alexander Bevilacqua)、費德里克.克拉克(Frederic Cl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