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語意群集,又比前兩者有著更長遠的歷史。在這個群集裡,kanon的意涵與希臘文的nomos產生聯繫。如果在拉丁文,則是連結了regula與lex和jus。要言之,即是將規則與法律連結在一起。在古希臘,Nomos一詞有著法律或風俗的意涵(儘管其原意是土地或牧場的分配),而這與kanon(有著維繫事物的繩結之意,也是英文guideline字面上的意思,指引如何行事才不越界的繩線),和另一個詞彙horos(疆界)往往同時出現,構成嚴密的三角關係。這三個詞彙本身都有著類似的引申意涵,它們都指向某種未經允許不得逾越的限制。尤其是在早期的藝術(如建築與醫學),以及在後期文法學家的用法中,kanon開始有著規則的意涵。[15]早期的基督教作家,例如亞歷山卓的克萊門特(Clement of Alexandria, 2nd-3rd cs. CE),偶爾會用kanon來指涉福音書。而到了西元四世紀,亞他那修(Athanasius, c. 298-373 CE)與其他天主教早期教父將kanon一詞的含義,擴及到一批他們認為受到神啟的聖經書篇,並因此稱呼這些篇章為「正典」(canonical)。[16]在同一個時期,位於以希臘文為主要語言的東羅馬帝國中,早期基督教會開始用canon一詞來指稱各種教會議會與會議制定的律令。這些律令涉及教會年曆、洗禮與聖餐禮,以及禁食日等教務。到了西元五世紀,這些律令(canons)被系統化地整合成教會法(canon law)。[17]而早在西元二世紀晚期,早期教父們在寫作時已經會用「真理的規則」的希臘文(kanontes aletheias)與拉丁文(regula veritatis)來劃分正統與非正統信仰的疆界。[18]
自從羅馬皇帝君士坦丁一世(3rd-4th cs. CE)於西元三一三年頒布了寬容基督信仰的律令後,一些原本屬於教會法的術語開始與羅馬法交錯。西元六世紀由皇帝查士丁尼一世(c. 483-565 CE)編纂的《新律》(Novels)與《學說彙纂》(Digest)裡,便常使用kanones 這個詞彙,並使其意義等同於momos和kanon。[19]希臘文kanon與其他相關詞彙的關聯,也具體地反映在拉丁文的單字regula上。Regula一詞一如kanon,原本只用來指涉量尺,後來也更廣泛地被用來指稱規則。藉由與其他拉丁文詞彙產生連結,如norma(可能源自希臘文hnomon,指與地平線垂直的直桿,後來也指木匠用來衡量直角的器具),regula一詞的含義開始逐漸擴張。從原本指涉營造建物施工時的長條木板,衍生成修辭學中的模範與文法和法律中的規則。[20]
然而,在羅馬法中,拉丁文的regula具備了一種希臘文的kanon未曾有過的特殊意涵,而這對後世人們如何理解規則有著重大影響。這意涵即是「法治」(regula iuris)。在羅馬法中regula iuris原本用來指的是針對特定案例或相關案例的彙編。在羅馬共和晚期,法學家會將相似案例的規則(regulae)彙整起來,作為相關判例的摘要。而案例之間的相關與否,則是彼此的案情是否相似作為依據。在皇帝查士丁尼所編纂的《學說彙纂》第五十卷(也是最終卷)裡,在〈古代法格言集〉分類下共計有兩百一十一條這類的規則。這些規則被記述在所謂的規則手冊(libri regularum)裡,供與羅馬帝國疆土內各地法律訓練不足的官僚參照應用。《學說彙纂》第五十卷所涉及的主題包含了城市的公民權、稅收、公共財產管理等與帝國各省總督職責相關的課題。中世紀歐洲評述羅馬法的學者則將這些規則視為羅馬法的普遍通則,並為其詳加註釋。[21]這種原本是提供給行政官員作為使用手冊的彙編,蘊含了許多往後將影響人們如何理解規則的要素。首先,試圖透過案例的相似性,藉此從過往判例中攫取判案的規則。其次,規則的地位,無論從其本質或適用性的範疇來說,都次於法律。第三,比起著重適用性廣泛的普遍通則,更加著眼於足資作為示例的個案。第四,規則的描述偏重簡明,且著重於規則的實踐效力。[22]正如羅馬法學家保祿(Paulus, 3rd c. CE)對《學說彙纂》最終卷其中一個段落評述時所說:「簡單來說,規則是一種陳述,指認眼前所議論的議題該當依循何種規範。法律並非從規則衍生而來。與此相反,是規則衍生自法律。」[23]普通法、案例主義,以及中世紀歐洲的學科分類,如理論學科(Liberal Arts)與實證學科(Mechanical Arts)都承繼了這些羅馬法中屬於「法治」意涵範疇的要素。它們都仰賴著足以付諸實踐的規則,而這些規則往往與更高的原則相似,卻並非自更高的原則推演而來。這些規則與更高的原則之間的關聯,是由類比衍生的示例所生。
某種程度上,生活在二十一世紀的我們依然能夠從輪廓上辨識出,那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將第一種與第三種語意群集分別與精準度與法律連結起來的用法。儘管我們不再使用與古希臘羅馬文化同樣的詞彙,來指涉天文表或直尺,但我們仍舊可以立即理解「規則」這個詞彙與測量和計算的關係。我們也能透過聯想的方式,把規則與所有必須一絲不苟地關注細節、並且要求精準執行的行為連結在一起。同樣地,在現代的法律與行政體系裡,規則與法律的關係依舊緊密,也依舊信守著保祿與其他羅馬法學家對法律位階粗略但有效的界定。更有甚者,我們能不費吹灰之力地,就將建築師與木匠奉行的規則,聯繫到天文學家與文法學家的規則,再串聯到法官與律師的規則,彷彿這些人所遵守的規則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鎖鏈。任何形式的規則都會治理、約束、明定、指引,或以其他形式確保某些行為成為習俗與常規的一環。規則明定了在什麼時候、什麼樣的人可以和怎樣的人一起做怎樣的事情,而規則的效力貫徹頭尾、強而有效。在古希臘羅馬時期,被用來製作成測量工具、象徵著狹長筆直的巨型蘆葦植物,在千年之後的今天,可能依舊象徵著規則的本質。量尺(rules)制定了規則,一如規則(rules)規畫了所有事物。
在規則的三個語意群集裡,唯有第二種語意群集會讓我們感到遲疑,哪怕如我們所見,即便到了十八世紀末,康德在《判斷力批判》一書裡,依然會使用這個語意群集來指涉規則。這個群集將規則與仿效、模範與典範串聯在一起。究竟這個語意群集發生了什麼事,使得它語意上的歷史延續性就此斷裂,不若第一與第三個群集般依舊緊密?為什麼模範與典範不僅僅從規則的同義詞清單上消失,更甚至成了規則的反義詞?將規則與典範視為兩種截然對立的思維模式,又是如何成為二十世紀哲學不證自明的主調;又是什麼使得這成為可能?在本書餘下的篇幅裡,尤其是第五章與第八章,第二個語意群集的衰頹將會是本書關切的重點。但在追溯其衰落之前,我們必須先向第二個語意群集的興起致意。作為模範的規則,在晚期古典和中世紀晚期有過一段輝煌的歲月,這尤其體現在《聖本篤清規》(Rule of Saint Benedict)是如何成為基督世界修道院社群的藍圖裡。
時值正午,在現今卡西諾山(Monte Cassino)的本篤會修道院裡,正值六時經敬禱的時刻。(圖2.4)這有可能發生在六世紀中期,在努西亞的本篤(480-547 CE)創建修道院不久後。也有可能發生在數百年後,位於坎特伯里或亞利桑那州本篤會修道院。無論在哪個地方、無論在哪個世紀,修士們在修道院裡的生活皆大同小異。[24]從復活節起直到五旬節間,在每天的第六個小時、或是餘下的夏季直到九月十三日間,每一個週三與週五的第九個小時,修士必須集合用膳:兩道熟食、佐以每日配給一磅的麵包,以及一赫密納(hemina)的酒(且只有一赫密納)。[25]用餐席間,修士們必須保持靜默,除了一名主禱的修士朗誦《聖經》經文。朗誦的內容約莫只有四到五頁的篇幅,且不是從《舊約》首七卷或《列王記》取材(這些篇章對纖細敏感的修士來說太過刺激)。遲到或早退的修士會受到兩次責罰;屢犯者則會被要求獨坐並不被賜予酒水。除了用膳時間外,沒有人能恣意飲食。在冬季,修士們必須在夜晚的第八個小時從床上起身守夜。修士們有著各自的床褥、在同一個寢舍裡著衣穿戴,寢舍的燈會點亮直到天明。所有修士都必須在每週固定執行一次廚房勤務,包含了洗滌所有的毛巾,並為其他修士準備一天一次的主餐。對於違反規定之人,以及依違規程度量刑的罰則,也有著同樣明確的紀錄:小至被禁止用餐,大至逐出修道院。[26]以上這些都是《聖本篤清規》的七十三章戒律(praecepta),它詳盡地規範了修道院生活起居的每個面向,甚至規定了每個時間點該做些什麼。如果說,我們要為微觀管理找一位守護聖人,那位聖人肯定會是聖本篤。
注釋
[15] Oppel, KANΩN, 53–69.⤴
[16] Oppel, KANΩN, 69–70.⤴
[17] James A. Brundage, Medieval Canon Law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95), 8–11; Gérard Fransen, Canones et quaestiones: Évolution des doctrines et systèmes du droit canonique (Goldbach, Germany: Keip Verlag, 2002), 597.⤴
[18] Heinz Ohme, Kanon ekklesiastikos: Die Bedeutung des altkirchlichen Kanonbegriffs (Berlin and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98), 1–3; 570–73.⤴
[19] Ohme, Kanon ekklesiastikos, 46–48. 到了西元四世紀的羅馬法中,希臘文canon已經是用來指涉經濟行為上關於支付款項的技術性用詞。⤴
[20] Oppel, KANΩN, 76–105.⤴
[21] Peter Stein, Roman Law in European Hist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47.⤴
[22] Ohme, Kanon ekklesiastikos, 51–55.⤴
[23] “Non exregula ius sumatur, sed ex iure quod est regula fiat.” Paulus, On Plautius, Book XVI. Digest L 17,1, accessed 21 August 2021.⤴
[24] 關於中世紀本篤修道院的歷史與分布,參見:James G. Clark, The Benedictines in the Middle Ages (Woodbridge, Suffolk: Boydell, 2011).⤴
[25] 赫密納是古羅馬的一個度量單位,可能相當於約十盎司的液體。⤴
[26] D. Philibert Schmitz and Christina Mohrmann, eds., Regula monachorum Sancti Benedicti, 2nd ed. (Namur, Belgium: P. Blaimont, 1955), 70–72, 98–104, 86–87; chs. 9.1–11, 10.1–3, 38.1–12, 39.1–11, 40.1–9, 41.1–9, 23.1–5, 24.17, 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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