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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濃部達吉
美濃部達吉(1873~1948)日本憲法學的奠基人之一。其憲法學研究歷經明治、大正和昭和三個時期,被譽為「日本憲法學的泰斗」、「學界第一人」。東京帝國大學畢業,1899年至歐洲留學,1902年回國後任東京帝國大學教授。美濃部學說又稱「天皇機關說」,以德國法學家耶利內克(Georg Jellinek)的「國家法人說」為依據,主張天
林紀東(1915~1990)福建省福州市人。北平朝陽大學法學士,日本明治大學研究院研究。歷任暨南大學、政治大學、臺灣大學、東吳大學等校教授;高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典試委員、大法官等職。
譯者序 譯者例言 著者序 緒論 一、 問題之重要性 二、 問題的意義 三、 法的二種要素 第一章 法的內容 第一節 法是社會的規律 七 一、社會生活之二元的基礎 八 二、社會的單位 一一 三、團體法與社會法 一五 四、法與國家的關係 一七 第二節 法是人類意思 規律 二○ 一、意
法是什麼?為求正確理解法的本質,而不至錯誤,對於法的概念,不是應該下個定義嗎?這個問題,是貫通法律學全部的根本的中心問題,可說是法律學的樞軸或根柢。何則?因為在所有學問上,如果它的研究對象,先弄不明白,那麼這學問的性質,乃至其研究方法,均不得而定了。不幸得很,關於這最重要的基本問題,學說紛紛,迄無定論!自然法學、歷史法學、宗教法學、分析法學、實證法學、利益法學等諸學派,對於法的本質,各有其特別的見解,一直至於現代,所謂新康德派、新黑格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