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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印書館編輯部
中華民國刑法○○一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九三
刑事訴訟法○九九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二四五
中華民國刑法(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
同。
第二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
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